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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明年實施!設3年免責考察
更新時間:2020-08-30
8月26日,深圳特區迎來40歲生日。在這一天,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內的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通過,是獻給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禮,為深圳在新起點上再先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場經濟下,競爭無處不在,有競爭就有失敗者,破產制度正是為失敗者退出而創設的。通過破產以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是債權人在現實下條件下能夠得到的最大保護。而從破產者角度,破產可以讓其甩掉沉重的債務包袱,有了東山再起的機會。無論對實現個體利益還是保障社會運轉,破產制度都具有重大價值。
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有可能在競爭中成為失敗者,所以,每一個失敗者也都應該受到破產制度的保護。但是多年來,在我國,個人一直被排除在破產保護之外:1986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最早確立了破產制度,但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通過,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法人均可依法破產,但個人仍“無緣”破產。
據統計,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得到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從市場退出。債務纏身卻無解脫途徑,讓他們很難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這方面的問題并非深圳獨有,而是普遍存在。
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在于,它為作為個體的市場主體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免除了個人創業者的后顧之憂,讓失敗者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這樣的制度,對于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無疑大有裨益。
也有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被別有用心者利用,成為他們逃避債務的手段?這樣的擔心并非杞人憂天,也是個人破產立法工作多年進展不大的最大障礙之一。《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就此做了相對嚴密的防范。第一條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將破產保護對象界定在“誠信債務人”,即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適用此條例。同時,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不讓“老賴”有借破產逃避債務的空間。比如,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一旦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還有人認為,個人破產后債務一筆勾銷,對破產者有些“仁慈”,對債權人有些不公平。這種觀點也值得一說。破產,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在債務人無力翻身,債權人的權益只有賬面意義的情況下,破產對各方都不失為次優的選擇。事實上,破產者為此付出了不小代價,進入破產程序后,其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都要受到嚴格限制。對破產者來說,破產的意義并非免除其應承受的代價,只是讓他不必因此一輩子抬不起頭。
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推進個人破產立法是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重要一環,重要性不言而喻。
專業解讀:
個人破產制度“破冰”:設3年免責考察
經濟學家樊綱近日撰文指出,創新創業需要社會包容。要寬容失敗,允許試錯,要嘗試不斷進行“下一次”探索。
從寬容失敗的角度來看,《個人破產條例》在很大程度上將為創業失敗者提供了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的機會。
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最高法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表示,商場上沒有常勝將軍,特別是很多年輕人都參與“雙創”,創業失敗是80%以上,甚至90%多,創業失敗后可能上到了“黑名單”。要考慮能否幫助一下這些創業失敗的人,尤其是年輕人,給他們東山再起的機會。
深圳在《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解釋中稱: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社會確實需要適合創新創業的環境,讓人敢于冒險,而對于冒險的后果需要有制度性的規定。
《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免責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債務。
但這并不意味著忽視債權人的利益。事實上,債權債務關系長期得不到妥善清理的情況下,必然引發矛盾和問題,而在法律框架下,債務人除了豁免財產外的破產財產均用于清償債務。李曙光曾在采訪中解釋,比如債務人家里有好幾套房產,那就要賣掉用來還債,保留一套用于基本的生活。
并且,《個人破產條例》僅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于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如何防范惡意逃債等行為?上述《個人破產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規定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溫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浙江人民聯合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項軍權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地方立法的局限在于,當案件跨區域時可能存在管轄問題,但這種先行先試值得鼓勵,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意義在于,在全國尚沒有足夠經驗的情況下,去發現問題,積累經驗。
李曙光也向記者表示,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在中國歷史上算得上是第一部,它所形成的經驗將來可能在全國復制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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